(2016)渝01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14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监视居住,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合法刑初字第006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燕到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某到庭参与诉讼,审理过程中,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总价值39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刑初字第006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代英勋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能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