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周家明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480号原告周家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溪路496号。负责人金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薛静(受两被告共同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家明与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以下简称“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家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小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家明诉称:因生活需要,其于2015年9月24日和9月25日,在奥林花园店购买了18瓶安德利干红葡萄酒2001,共计1332元,以及6瓶安德利干红葡萄酒2006,共计312元。后发现1、安德利干红葡萄酒的产地标示为西班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五十条产地应标示实际产地,涉案产品产地标注西班牙,存在误导产品为进口产品的情形;2、涉案产品未标注过量饮酒有害××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以下简称《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第4.4条规定应当要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3、涉案商品安德利干红葡萄酒2006标准微量二氧化硫,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四十一条以及《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实施时间规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应当标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16日,应该要标示含量。综上,两被告的销售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及国家标准的规定,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奥林花园店返还货款1644元,两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6440元,另承担诉讼费。被告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辩称:其所销售的同类商品质量合格,具有正规的进货渠道,且其已履行了对生产商、经销商生产经营资质的审查义务,其不存在过错。周家明诉请中反映的问题仅仅是对产品外包装的标示存有异议,并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涉案的两款葡萄酒均属于进口酒,虽然酒身上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但从产品的外包装及相应的介绍等内容均反映涉案商品为酒精类产品,周家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鉴别。另外涉案商品未标注二氧化硫含量,但只是外包装存有瑕疵,不能说明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应驳回周家明的诉讼请求。被告悦家公司辩称:同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辩称意见。经审理查明:周家明于2015年9月24日和9月25日,在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分别购买了18瓶2001年份安德利干红葡萄酒和6瓶2006年份安德利干红葡萄酒,共计1644元。2001年份安德利干红葡萄酒标签上标注产地为西班牙,标签下方标注安徽纳瓦拉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地址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2006年份安德利干红葡萄酒标签上标注产地为西班牙,原料是葡萄汁、食品添加剂(微量二氧化硫),装瓶时间为2014年3月16日,标签下方标注安徽纳瓦拉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地址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上述两种红酒上均未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另查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3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五十六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如何标示食品标签有如下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第4.4条规定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四十一条关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标示,做了如下规定: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十条中对生产日期的解释为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再查明: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为悦家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关于陈述涉案商品为进口商品,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以及悦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进货查验记录。上述事实,有购物发票、实物、《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周家明在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购买商品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周家明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商品如果为进口商品,中文标签上应标明原产国,而只标明了产地为西班牙,属于未按国家标准标注。另外,两种酒均未按照国家标准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2006年份葡萄酒的装瓶日期即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16日,配料中有微量二氧化硫,根据国家标准,应标注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但是该红酒未标示,违反了国家规定。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和悦家公司作为产品的的销售者,应该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提交进货查验记录,如果是进口食品,还应提交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文件,但两被告无法提供。涉案商品标签上注明的安徽纳瓦拉酒业有限公司是涉案商品的代理商、进口商还是经销商,两被告也无法说明。综上,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和悦家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周家明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因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系悦家公司下设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悦家公司应对悦家公司奥林花园店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中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周家明货款1644元,同时,周家明将相应商品退还给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如有未能退还的商品,货款可做相应扣减)。二、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周家明赔偿款16440元。三、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中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应履行的退款和赔偿义务中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和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由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奥林花园店负担,其不能负担部分由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晨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