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友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智晓宇。上诉人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791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区支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家口国储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姜建龙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