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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经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马经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52号原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宏波,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经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经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以被告将涉诉的车辆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运城市海诚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