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杨文秀,冉惟曦与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秀,冉惟曦,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南川区力源燃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2行初71号原告杨文秀,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冉惟曦,女,1981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秦彬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868223-7,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夏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仲生,男,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梅歧,男,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力源燃料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70506-9,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文化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胜中,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家林,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文秀、冉惟曦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通知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力源燃料公司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秀、冉惟曦以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向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力源燃料公司送达补正通知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杨文秀、冉惟曦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秀、冉惟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昌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洪明人民陪审员 胡社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