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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玉山与清流县益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李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山,清流县益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李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周玉山,男,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清流县益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南岐水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741685852K。法定代表人:徐旺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平,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山与被告清流县益发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人民币535元,由原告周玉山负担。审 判 长  余忠发人民陪审员  余毅光人民陪审员  邱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桂珍书 记 员  吴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