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71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