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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某某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某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4栋107号房。法定代表人:苗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某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岭县永久镇。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吉林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某某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16元,减半收取11508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150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