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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朱振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朱振保,宿州市众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恒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综合楼东裙楼1-4层。负责人巩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毅,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73号。法定代表人田仕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虞茗,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振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振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众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车轿厂50米宿灵路0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恒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山区交通局二楼。法定代表人朱永恒,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纺织路88号。负责人朱雪银,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州来凤强发快客有限公司、朱振保、宿州市众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恒远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开 德审判员 马 红 艳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琦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