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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阳与张金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第508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客观原因,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辛国义审判员 :姜世凯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