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阳与张金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第508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因客观原因,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辛国义审判员 :姜世凯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