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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0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方良塑料制品厂与建德市东盛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方良塑料制品厂,建德市东盛工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0461号之一原告:建德市方良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建德市三都镇江台村。负责人:张方良,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林森,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德市东盛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工业功能区内)。负责人:刘卫东,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方良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建德市东盛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方良塑料制品厂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东盛工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方良塑料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东盛工具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合计1855元,由原告建德市方良塑料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