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1民初142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甲。上列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自行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现育有一儿一女,儿子王某乙生于2004年9月20日,女儿王某丙生于2009年12月11日。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婚姻期间被告喜怒无常,经常无事生非,多次与我发生争吵和打架,有家庭暴力现象。被告参与赌博时对子女不管不顾,也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有时候我向他索要生活费时,他不仅不给,还会动手打我。被告为人斤斤计较,疑心重,我在微信上和朋友正常的交流,都会被他无端猜忌和怀疑,被告对我父母态度恶劣,经常无理谩骂。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有房屋(位于成县城关镇北大街63号);3、儿子王某乙、女儿王某丙均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子女成年;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离婚之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答辩人不能同意被答辩人离婚的要求。理由如下:(一)、被答辩人诉称与答辩人互相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答辩人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不管不问,经常在外赌博等情况,确系捏造。事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为自由恋爱、自由结合之婚姻。婚前双方互相爱慕、婚后齐心协力,和谐相处。只因被答辩人痴迷网络、热衷于微信交友聊天,才致使双方发生矛盾。答辩人单位工作制度严密,且有时需要加班。根本没有赌博之事。答辩人将挣来的钱交给被答辩人支配,用于孩子抚养教育及日常开支。根本不存在不管孩子和不给生活费的事情。(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喜怒无常、无事生非,多次与被答辩人发生打架和争吵,答辩人生性文弱,不善言辞,如前所述,正是因为被答辩人沉迷网络、热衷交友,对家庭生活责任心渐少、对答辩人经常恶语相向,才致使平静的生活产生矛盾。至于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父母态度恶劣,经常无理谩骂,简直不值一驳,被答辩人罔顾事实,置答辩人对其父母拳拳孝心于不顾,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只不过是为其离婚创造条件而已。(三)、应当指出的是,被答辩人深受奢靡生活和腐朽消极思想毒害,生活态度和作风都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变化。但答辩人考虑到两个孩子年纪幼小,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为了孩子,答辩人愿等待答辩人洗心革面、回心转意,与答辩人重归于好。故答辩人请法院对合法婚姻予以保护,对被答辩人的不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做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4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成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20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2009年12月11日,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丙。2013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12月28日,原、被告再次发生吵架,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回娘家生活。随后,原告之子王某乙回家同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和女儿王某丙回娘家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曾多次和亲戚到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好好生活,但原告不同意随被告回家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自认和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实,足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发生吵架,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和好有望。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