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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汉台区启明星中高考文化培训学校与汉中市汉江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汉中市汉江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4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刘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汉江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军。委托代理人刘纲。再审申请人汉台区启明星中高考文化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启明星培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汉江药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江药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二终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启明星培训学校申请再审称:启明星培训学校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校舍租赁合同》、《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均于2014年8月30日到期,申请人于2013年9月提出续租申请,但被申请人将房屋转租给新星技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汉江药业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到期后,汉江药业公司曾多次张贴公告、发函督促申请人续租,但启明星培训学校屡屡失约,也不交付续租租金。新星技校承租被申请人两间办公室,根本不在申请人承租的范围之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08年4月25日,启明星培训学校与汉江药业公司签订《校舍租赁合同》,期限至2014年8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达成续租的一致意见,汉江药业公司请求返还租赁物,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二审判决正确。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启明星培训学校并未提出反诉,本案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启明星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汉台区启明星中高考文化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