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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林智剑与马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剑,马苏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12号原告:林智剑。委托代理人:应以文,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苏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剑与被告马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智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8元(已减半),由原告林智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