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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荣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278号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孙金村。法定代表人董建亚,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荣华,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