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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建川诉被告崔继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川,崔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428号原告薛建川,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鹿角湾社区200号。被告崔纪龙,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56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崔纪龙,原告又无法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明确被告后,可以重新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建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