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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史艳琳诉骆瑞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艳琳,骆瑞勇,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艳琳,女,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马正兰,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瑞勇,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云南西畴县人,住文山自治州西畴县。原审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法定代表人陈关祥,该公司董事。上诉人史艳琳因与被上诉人骆瑞勇、原审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翔区人民法院(2016)云0902民初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是因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史艳琳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史艳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裁定宣判后,上诉人史艳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为:1、骆瑞勇将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二者之间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应是承包合同纠纷,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临翔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2、本案作为承包项目负责人的骆瑞勇,一审起诉史艳琳的理由是认为史艳琳截留了其应分得的工程款,所以案由应是不当得利纠纷或者是侵犯财产权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建设施工合同引起的款项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工业园区的体育运动中心的项目,史艳琳代表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后加盖公司印章,骆瑞勇起诉要求史艳琳赔付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及经济损失等,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临翔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上诉人史艳琳诉称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或侵犯财产权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史艳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一审裁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子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