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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民初757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成军,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女,汉族,1992年7月1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卢士军,系被告卢某父亲。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梁新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军、被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士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份,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8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匆匆举行结婚仪式,于2015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不到半个月便因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便外出打工并从此与被告分居住至今,事后,原被告及双方家人多次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但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年××月××日,被告及其亲戚到原告家中大吵大闹,被告还砸毁了其自己的陪嫁物,撕毁结婚照,次日再次带领其亲属到原告家中闹事,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近万元。另外,定亲时原告给付彩礼10010元,结婚前又给付其彩礼20000元,另给付其购置婚房被褥款2000元,为其购买“三金”(项链、戒指、手镯)合计15000元。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收受原告的彩礼32010元及“三金”(价值1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在婚前相处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是在慎重考虑后才登记结婚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给付彩礼是农村风俗,彩礼32010元及“三金”(价值15000元)是事实,但是我方打发原告、添置陪嫁物等也有花销,另被告砸坏的大都是自己的陪嫁物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结婚登记查询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苏埠派出所出警记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及其家人于××××年××月××日及2月12日连续两次到原告家进行打砸,将原告家砸得一片狼藉,且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确实难以共同生活。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出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警察也确实到场了,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砸坏的东西大都是我方陪嫁的,夫妻吵架打砸东西也很正常。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对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2月8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5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正月十五,原告便独自去合肥打工。××××年××月××日,被告及其亲属至原告家中就原被告之间关系进行调处,陈某报警经苏埠派出所民警现场进行调解处理,次日,被告及其家人又到原告家中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卢某将原告家中的部分陪嫁物品摔坏,现原告陈某为解除婚姻关系,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相处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不同意,且原告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夫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以婚姻家庭为重,相互体谅沟通,两人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新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