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李丙富、李丙志、李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李丙富,李丙志,李丙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5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兴华,男,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夏津县。系该行农户部客户经理。被告李丙富,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被告:李丙志,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被告李丙浩,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告李丙富、李丙志、李丙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兴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