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林秋仙与陈良兴、张小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秋仙,陈良兴,张小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487号原告林秋仙,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顾朝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兴,男,1957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张小众,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林秋仙诉被告陈良兴、张小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宋治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