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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复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南京师范大学与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张天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鹏,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南京师范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复4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天鹏,男,汉族,1962年1月21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122号南京师范大学内。法定代表人金武,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启伢,系南京××职工。被执行人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敏强,该××校长。委托代理人朱启伢,系南京××职工。申请复议人张天鹏因其与南京师范大学装璜雕塑公司、南京师范大学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执异字115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张天鹏与南京师范大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天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天鹏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天鹏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