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李长江,经理。被执行人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梅存款222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