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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一杰、张丽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一杰,张丽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1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被告陈一杰,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张丽梅,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一杰、张丽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实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