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元海与逄永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海,逢永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889号原告李元海,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高晓秋。被告逢永生,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李元海与被告逄永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元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晓秋,被告逄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元海诉称:2015年12月18日,李元海与逄永生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朝阳大市场侧门利民街发生争执,逄永生将李元海打伤。李元海在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住院6天,请求判令逄永生赔偿医疗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误工费3595.25元、护理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被告逄永生辩称:不同意李元海的诉讼请求。逄永生在送孩子上学时与李元海发生冲突,但并未殴打过李元海。李元海报警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新华派出所进行调解,李元海要求逄永生赔偿4000元,逄永生没有同意。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朝阳大市场侧门利民街上,逄永生用拳头殴打李元海,致使李元海头部、面部软组织挫伤。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当日作出了哈里公(新华)行罚决字[2015]19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逄永生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李元海到哈尔滨市公安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2102.5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逄永生因琐事与李元海发生纠纷将李元海打伤,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李元海所受损害的合理部分应依法予以赔偿。李元海支付医疗费2102.5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李元海主张的外购用品210元,无医嘱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李元海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因李元海提供的病历显示其实际住院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00元予以支持。李元海主张的护理费,无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需要护理,本院不予支持。李元海主张一个月误工费3595.25元,李元海自述其职业为废品收购,无固定收入,应根据其住院3天、参照2014年度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52333元,误工费应为430元予以支持。李元海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逄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元海医疗费2102.5元、误工费4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合计2832.5元;二、驳回原告李元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逄永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逾期未缴,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