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素梅、黄晨雪、黄思琪与刘忠兴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素梅,黄晨雪,黄思琪,刘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8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何素梅申请执行人黄晨雪申请执行人黄思琪被执行人刘忠兴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刑一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素梅、黄晨雪、黄思琪与被执行人刘忠兴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用已被本院保全查封的一台小型汽车抵偿被执行人应予赔偿的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十五万三千八百五十五元,被执行人同意申请执行人意见,现本院已将上述车辆向申请人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刑一初字第000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成大执行员 刘晓军执行员 盖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诗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