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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成家与被执行人陈一鹏、陈碧双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成家,陈一鹏,陈碧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曾成家,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一鹏,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碧双,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一鹏、陈碧双的银行存���人民币1854365.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