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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费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韩宏与陈梅香、施锡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188号原告韩宏与被告陈梅香、施锡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梅香、施锡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908元,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1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