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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振军与杨德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军,杨德明,林宏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517号原告:黄振军。委托代理人:潘忠胜,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明。第三人:林宏盆。委托代理人:陈贵绿。原告黄振军为与被告杨德明、第三人林宏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黄振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东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