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施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850号原告施某,农民。被告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