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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施某与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850号原告施某,农民。被告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