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7民初16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小计,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小计、被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对原告动辄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判令现代小轿车一辆及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另,王某于2014年9月购买陕A×××××牌号现代牌一辆,登记在王某名下,购车款系从王某姐姐王小敏的陕西信合储蓄卡刷卡支付。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婚姻登记档案、王某与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车辆行驶证及王小敏的银行账户明细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共同努力构建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遇有矛盾应当互谅互解、坦诚沟通,而不应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便诉求离婚。原告王某仅提交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诉称孔某经常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孔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