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王舜壁、赵永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舜壁,赵永洁,杨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南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王舜壁,男,1958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永洁,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晓燕,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舜壁与被执行人赵永洁、杨晓燕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0400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并立案,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2419号,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舜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