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孙X骗取贷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22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X,男,□□□□。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张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补充侦查二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孙X为偿还欠款,虚构购买钢材的贷款理由,从抚顺市顺城联社河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2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贷款公司欠款,20万元用于结婚使用。现赃款已全部返还。案发后,被告人孙X经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证据,即被告人孙X的供述,证人刘XX、高XX、金X的证言,户籍证明,借款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抚顺银行交易凭条,现金交款单,取款凭条,收贷收息凭证,房产登记信息,报案材料,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客户基本情况,借款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信贷业务审批表,会议纪要,关于孙X新增抵押其他贷款120万元的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孙X及金X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个人收入证明,抵押担保承诺书,抵押物品清单,房地产评估报告,金信卡扣划还贷还息协议书,信用卡照片,放款通知单,刘XX身份证复印件,信贷资金支取审批表,催收贷款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经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孙X为偿还欠款,以虚构购买钢材的贷款理由,从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20万元,当日将贷出的100万元直接偿还其拖欠抚顺市顺城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欠款,余下的20万元用于结婚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孙X经电话传唤到案,已返还银行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37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孙X的供述,证明2012年4月28日,我在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贷款120万元,借款合同中贷款的用途是购买钢材,抵押的房产是坐落于顺城区□□□□的门市,当时这处房产是我和金X的,房产做了评估,估价172万元。实际上我没有购买钢材,贷款发放当天我直接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100万元,其余20万元我结婚用了。大约2011年3月份,我在抚顺抚银村镇银行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0万元,期限半年。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利息高我有些承担不起了,就想从银行贷点钱还给小额贷款公司能省不少利息钱。刘XX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刘XX的身份证还有他开的信用卡号是我向河北信用社提供的。2、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我在抚顺市顺城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X在我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共计130万元,2012年4月份,他还了100万元,还有30万没有还。还款的那天孙X说他在河北信用社贷的款今天就能下来,还100万元贷款给我们公司,还款的当天我单位领导叫我跟着他来的,在河北信用社孙X用我的身份证在那家信用社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那天还我公司的100万元直接转到我开的那张卡里了。3、证人高XX的证言,证明我是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的信贷员。2012年4月28日,孙X有笔贷款是我发放的,贷款的额度是120万元。这笔贷款用途是购买钢材,以抵押方式贷款。抵押物是孙X还有他离婚妻子金X共同名下的位于抚顺市顺城区□□□□一套门市,这处房产做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72万元。孙X提供了一个卖他钢材的一个人账号,我们信用社把钱转到了他提供的那个人的账号里了,那个人叫刘XX,账号是□□□□。孙X这笔贷款涉及的签字都是本人签的,孙X的前妻金X的签名是金X本人签的,我没有实地去调查过孙X的经营场所和他的经营状况。4、证人金X的证言,证明我和孙X是2009年3月18日离的婚。2012年4月28日,孙X在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贷款120万元,办理贷款的抵押物是我名下的一处房产(2012年12月4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这处房产给我了),坐落于顺城区□□□□门市,这处房产做了评估,估价172万元。在贷款的时候我和孙X已经离婚了,但是当时做抵押的房产没有分割,当时孙X跟我说要使用我们共同的那个房产到银行抵押贷点款用来买车和还借别人的借款,我就到银行签了字。我在抚顺市抚银村镇银行一个楼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过款,当时我俩开的出租车公司我是法人,所以贷款的名字是我,但是一切事情还是孙X一手办的,具体贷多少钱哪一年贷的我记不清了。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X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6、借款凭证,证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孙X在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贷款120万元的事实。7、结算业务申请书、抚顺银行交易凭条、现金交款单,证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孙X将从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贷出的100万元直接转到刘XX的账号里,归还其欠抚顺顺城区神源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8、取款凭条,证明被告人孙X于2012年4月28日、5月2日、5月3日取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9、收贷收息凭证,证明被告人孙X于2014年6月21日、2014年7月15日、2014年9月1日、2014年9月4日共归还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37万元。10、房产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人孙X用于贷款抵押的房产是2012年1月9日登记的,建筑面积214.46平,系孙X和金X共同共有。11、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孙X向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申请贷款120万元,以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贷款,被告人孙X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截止2014年3月13日,造成该信用社本息合计140万元的损失。12、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明2012年4月24日,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与被告人孙凯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用途是购买钢材,贷款金额是人民币120万元的事实。13、客户基本情况、借款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信贷业务审批表、会议纪要、关于孙X新增抵押其他贷款120万元的调查报告、审查报告,证明被告人孙X以购买钢材为由向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120万元,该笔贷款被批准的事实。14、孙X及金X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个人收入证明,证明被告人孙X在申请贷款时抵押房产的情况以及其个人收入情况、婚姻状况。15、抵押担保承诺书、抵押物品清单、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被告人孙X在向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以购买钢材为由申请贷款时以和金X共同所有的价值为172万元的房产提供抵押的事实。16、金信卡扣划还贷还息协议书、信用卡照片、放款通知单,证明被告人孙X取得贷款人民币120万元的情况。17、刘XX身份证复印件、信贷资金支取审批表,证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孙X将贷款取得的100万元直接存到抚顺市顺城区□□□□小额贷款公司职员刘超群的卡内。18、催收贷款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证明抚顺市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信用社向被告人孙X多次催收贷款的事实。19、案件来源,证明本案系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抚顺办事处向省公安厅专案组报案。20、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孙X经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孙凯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份,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二份,执行通知书三份,证明2012年12月1日、2013年1月21日,其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赔偿了100多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孙X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但不能反映本案的客观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证据的形式及来源不合法,故依法不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犯骗取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X经电话传唤到案,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X已经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大部分利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李琳琳审判员 刘明贺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佳明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