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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成军与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军,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张传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208号原告李成军,男,生于1987年,汉族,四川渠县人,住渠县水口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涌,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理人芯友,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传达,男,生于1953年,汉族,四川渠县人,住渠县三汇镇。委托代理人杨川,渠县渠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成军诉被告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传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成军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军以借款主体发生变化为由,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军对被告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张传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