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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予峰、葛雨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予峰,葛雨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世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予峰,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葛雨维,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予峰、葛雨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