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屈贵林与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贵林,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559号原告屈贵林,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568-2。法定代表人黄文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贵林与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贵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权益,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贵林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 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