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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汪冬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汪冬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02586号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50121-3),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仙湖路378-8号。负责人:郑富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长春,公司员工。被告:汪冬妃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汪冬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