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9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郝玉萍与王维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萍,王维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96号原告郝玉萍,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阎秀丽,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平,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住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萍与被告王维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玉萍以被告王维平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玉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玉萍负担。审判员  高建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