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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桐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14日生.被告王某,男,1973年7月15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7月23日生育一女孩王某某,2006年10月22日生育一男孩王某甲,因双方婚前缺少必要了解,婚后被告又常年不在家,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因被告做生意贷款30万元由被告偿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证,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某户口簿。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生育一女王某某,于2006年10月17日生育一子王某甲。婚后两人有吵架生气现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因被告做生意贷款30万元由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增强信任,共同营造团结和睦的家庭氛围。原告请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馥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