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云凤与聂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凤,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凤,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聂平,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李云凤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聂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人民币94,1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聂平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云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聂平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