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赵长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6刑初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利,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县。2015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利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丹、赵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月份,被告人赵长利与被害人刘某甲(女,45岁)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赵长利于2010年3月至7月间,谎称在富拉尔基区承包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需要买塔吊、翻斗车、租水电设备等用钱的名义多次骗取刘某甲共计人民币(下同)53.3万元,所得赃款被赵长利挥霍。2010年8月,赵长利在刘某甲的催要下归还4.5万元,其余款项经刘某甲多次催要未果。2、2010年3月1日,文某某(已判刑)受被告人赵长利委托,以虚构的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市富区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处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男,56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为一年5万元。赵长利交给李某某1万元定金。后赵长利在明知道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没有承包下来的情况下未告知李某某实情便离开富拉尔基区,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未支付房屋、物品、行李租金、水电费等共计55800.00元。以上费用经李某某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人赵长利于2015年4月11日在齐齐哈尔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赵长利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长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诈骗的事实有异议,其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公章不是其盖的,其不构成诈骗。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人赵长利与被害人刘某甲(女,45岁)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3月至7月期间,赵长利谎称在富拉尔基区承包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需要买塔吊、翻斗车、租水电设备等用钱的名义多次骗取刘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53.3万元,犯罪所得款被赵长利挥霍。2010年8月,赵长利在刘某甲的催要下归还4.5万元,其余款项经刘某甲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人赵长利于2015年4月11日在齐齐哈尔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赵长利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880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赵长利的自然人身份。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长利系被抓获归案。3、交通银行财产查询明细,证实被告人赵长利账户为的银行卡存现及取出的明细。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分户账信息、财产交易明细、取款凭条,证实被告人赵长利的账户汇兑及取出的明细。5、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证实牡丹江联谊房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将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廉租房工程交给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6、被害人刘某甲提供的邮政银行汇款收据小票14份,证实刘某甲于2010年2月27日至2010年7月8日期间分14次给赵长利汇款共计人民币533000.00元。7、富拉尔基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廉租房地段因资金未到账未实施拆迁。8、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提供的通话记录说明,证实警方联系到2010年时任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黄某某,该人表示赵长利没有交纳过与工程有关保证金或者预付款。9、工程承包意向协议样本,证实被告人赵长利诈骗时拟制的丹江锦绣家园小区二期工程承包意向协议书样本。10、证人刘某赵长利出具的收条1份,证实赵某甲还款3.8万元的事实。11、被害人刘某甲提供的借条2份,证实被告人赵长利分2次给刘某甲出具的借条,共借款50万元的事实。12、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赵长利及文某某以哈尔滨东泽建筑公司齐市富区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处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定金1万元,租金共计5万元。13、证人刘某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实刘某于2009年7月4日与富拉尔基区政府签订了建设平安路小学院内廉租房合同。14、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证实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准许拆迁的范围。15、被告人赵长利与被害人刘某甲分别提供的相同的工程承包意向协议,证实2010年3月6日被告人赵长利以哈尔滨东泽建筑公司齐市富区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处的名义与李宝福签订了富拉尔基区丹江锦绣家园小区二期工程承包合同。16、李某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实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公司授权赵长利以该公司的名义参加丹江锦绣家园2号-9号楼工程洽谈及招投标事宜,但没有授权签订合同事宜。17、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2010年1月东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巴彦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但由于该公司不能满足土地部门的要求,后续工作停止。18、黑龙江省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证实黑龙江省东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及相关手续,2010年6月因违法施工被查处停建。19、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1份,证实黑龙江东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与天津瑞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20、东海公司协议书,证实黑龙江东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大豆深加工项目包给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1、欠条3份,证实被告人赵长利和文某某欠李某某房租及相关物品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22、收据1份,证实刻章收费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于2015年4月13日、4月15日的证言,其证实:其工作单位是牡丹江联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安路小学廉租房项目甲方是富拉尔基区政府,乙方是牡丹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2010年2月初,文某某找到其说有个叫赵长利的人想把棚户区改造的项目承包下来,其同意了,但赵长利没有承包棚户区改造工程的资质,赵长利以东泽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了项目总承包协议,实际投资、承建为赵长利。其代表甲方签字,乙方那里是空白,文某某说东泽公司的公章得回公司盖。协议签完就等赵长利投资了,但赵长利没有投资,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没有二期工程。同时证实文某某让其找刻章的地方,其带文某某去了,但对方刻章的人要求文某某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文某某提供不出来,他们就走了。文某某说是赵长利让去刻章,其不知道刻什么章,也不知道事后文某某在哪里刻章。2、证人刘某于2015年6月30日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在北京的时候赵某甲给其一个收条,是赵长利收到赵某甲还款的收条,赵某甲说她不欠赵长利的钱。3、证人彭某于2015年4月19日的证言,证实:其在富区住过,赵长利雇其看摊,其不是会计。刘某甲将2万元汇到自己孙子付雷迪卡中,其中1万元用于交房租,另1万元用于买办公用品,同时证实赵长利和文某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但由于没有钱公司没有成立。赵长利自称是经理,文某某自称是工程师,听说有个公章,由文某某保管。4、证人赵某乙于2015年4月19日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女儿赵某甲认识的赵长利和刘某甲,其去过巴彦县兴隆镇两次,是跟着赵某甲办事的,但刘某甲没有和赵某甲去过巴彦县兴隆镇。5、证人赵某丙于2015年4月20日的证言,其是赵长利的哥哥,其证实:四五年前其到富拉尔基区跟着赵长利进行棚户区改造,但赵长利没有包成项目,其看到这些人不是干工程的人,赵长利自己没有资质,其就离开了,在富区期间除了帮着做饭没有被安排什么工作。6、徐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的证言,其是赵长利的三姐夫,其证实:2010年因为自己买房向赵长利借过钱,但后来还上了,其不认识刘某甲,也没有听说赵长利在富拉尔基、巴彦有过什么工程。7、证人舒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5月15日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认识的赵长利,大概有八九年的时间了。2010年3月份,赵长利来过富区说要包工程,赵长利给其打电话其也来了,赵长利想要承包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但由于差钱和承建方没有谈拢,赵长利也没有工程建设的资质,就没有承包下来。2010年4月份其看到赵长利没有将工程承包下来,其就离开富区了。同时证实赵长利跟其说买了1台车,是黑色的帕萨特轿车,赵长利是2010年五一以后离开的富区,赵长利离开是因为工程没有承包下来。8、证人文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的证言2份,证实:2010年初,自己受雇于赵长利,在富拉尔基区干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自己没有工程监理、预算方面的资质,由于赵长利没有钱,没有将该工程承包下来,也没有给自己工资,2011年年初就找不到赵长利了。同时证实其是受赵长利委托和李某某签的租房协议,赵长利应该是交了1万元定金,公章是赵长利让其刻的,是刘某乙领其去刻的,其提供的是东泽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租房合同是赵长利盖的章,也签了字;赵长利走后,自己没有转租李某某的房子。9、证人文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6月13日的证言,证实:公章是赵长利让自己刻的,是刘某乙领自己找的刻章地方;其编造了哈尔滨东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江锦绣家园小区二期工程处的名字,并以该工程处的名义与李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当时赵长利不在富拉尔基区,赵长利回来后签的字盖的公章,公章一直在赵长利处,赵长利交的租房定金。同时证实后期给李某某的欠条是其写的,写的是赵长利的名字。10、证人张某于2015年6月24日的证言,证实黑龙江省巴彦县有个大豆深加工的工程,但是没有干起来,来弄工程的是一帮骗子,没有钱开发,就是骗。当时是东海生物科技公司的董事长马宗良聘任其当副总,柏龙海是总经理,后来赵长利来了马宗良任命赵长利为总经理,没有听说赵长利往工程投钱,2010年9月初,马宗良、柏龙海因诈骗被立案侦查。11、证人田某于2015年5月22日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夏天在鑫隆源招待所打工时认识的赵长利,但没有与赵长利处对象,赵长利向自己借过钱,其没有借给他。12、证人刘某乙于2015年6月19日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至8月期间,其受雇于赵长利当司机,开始赵长利没有车,到富区后租住在李某某的房子里,每天就是吃喝、看电视,没有别的事,见到赵长利每天和人看图纸,但没有看见签合同。富区的工程和巴彦县的工程赵长利都没有干,赵长利和多名女子保持暧昧关系,其印象中刘某甲没有和赵长利去过巴彦县兴隆镇。同时证实2010年5月份左右,其老公马显会跟赵长利在齐齐哈尔买了1台黑色的帕萨特轿车,是台二手车。13、证人张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的证言,其是哈尔滨东泽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其证实:其公司给赵长利下过授权委托书,但没有授权赵长利签订合同及发包工程的权力,也不可以刻公章。哈尔滨东泽建筑公司齐市富区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处不是该公司的下属单位,这个单位不存在,是虚构的。14、证人黄某某于2010年9月13日的证言,其是黑龙江东海生物科技发展公司兴隆分公司的会计,其证实:赵长利于2010年6月或者7月份到兴隆镇后被马宗良任命为东海公司的经理,但其没有收到过赵长利与工程有关的保证金或者预付款。15、证人李某甲于2012年6月14日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初,刘某乙找到其说有个单位要租房子,要其帮文某某联系租房子,于是其领着刘某乙找到李某某看房子。16、证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28日文某某找其租房子,文某某说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指挥部设在这里,文某某和赵长利是负责人,3月1日文某某与其签的协议,签完协议一周赵长利来的,赵长利在租房协议上补签的字,又给其1万元的租金,其要求对方在乙方处加盖单位公章,过了几天,赵长利让文某某给其盖的公章。(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甲于2014年5月26日、2015年5月11日、5月29日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其父亲住院时,其母亲认识了赵某甲,后来经赵某甲介绍,其和赵长利认识了。从2010年2月份开始,赵长利以在富拉尔基区干丹江锦绣家园小区二期工程需要钱的理由,多次向自己借款共计50余万元。并于2010年7月在自己的要求下,赵长利写下了欠款50万元的收条,同时归还了4.5万元,其他钱没有归还,就找不到赵长利了。2、被害人刘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的陈述3份,证实:2010年3月2日赵长利以富拉尔基工程需要交办公室的房租以及办理工程需要的手续人情来往为由向其借款,其就将6万元汇到徐某某的账户里,但其不认识徐某某。同时证实赵长利以购买塔吊的名义向其借款二十三万元,并且打电话告诉刘某甲已经买完塔吊,但其没有看到;2010年2月末的时候,赵长利告诉其他有一辆车,是顶账来的,因为交通肇事放在修理厂修理,其2010年3月份来富区的时候没有看见赵长利的车,7月份来的时候看见了一辆黑色的车,但其没有借钱给赵长利买车。从2010年11月份至2014年5月其多次寻找赵长利,但一直没有找到。3、被害人刘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及5月29日的陈述,证实:2013年其手机号虽然更换,但QQ号没有换,赵长利被抓后,赵长利的姐姐还通过QQ号联系过其。因赵长利与多名女子有暧昧关系,其就与赵长利分手,其父亲住院时赵长利垫付过3万元,其已经还给了赵长利。(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赵长利于2015年4月11日、4月13日的供述称:其是2010年年初来到富拉尔基区,呆到夏天。其不认识刘某乙,其没有资质承包工程,其朋友文某某拿来一个东泽公司的手续,刘某甲是其女朋友,其说承包工程需要钱,总共向刘某甲借了50万元,大概借了七八次,其对刘某甲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汇款凭条的复印件没有异议。其交房租用了4万元、买车用去9万元,投资巴彦县大豆深加工项目7万元,赵某甲去北京招商用去5万元,在长春投资用去6万元,还有22万元说不清楚。同时供述自己补签的租房协议,租房协议上的章是文某某盖的。其辩解7万元交给巴彦县大豆深加工项目的财务,刘某甲知道该工程,刘某甲与赵某甲一同到现场看过。2、被告人赵长利于2015年5月9日、5月10日的供述称:其以工程的名义向刘某甲借款十多次,共借了53万元,其中有2万元打到彭某的孙子卡中,有6万元汇到其三姐夫徐某某的储蓄银行的账号里。其从刘某甲借来的钱用在买车和食宿上了。3、被告人赵长利于2010年9月23日、9月24日的供述称:丹江锦绣家园小区工程其跟刘某乙没有谈明白,自己又单独和政府招商办主任或者是副主任谈的,运作时肯定花钱了,具体事宜是文某某办的,自己不清楚;其清楚东泽公司没有授权其签订合同的权力,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工程承包意向协议是其跟李宝福签的,其不知道二期工程是否存在,都是文某某与开发商谈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经审理查明,在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的”交出财物,本案中虽然赵长利与文某某以伪造公司的名义租用李某某的房屋,但李某某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李某某未交出财物,赵长利也未获得财物;同时在主观方面,公诉机关指控赵长利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该起犯罪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本院不予认定。赵长利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其不构成诈骗,予以采信。被告人赵长利诈骗数额为488000.00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适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长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8000.00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刘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 涛人民陪审员 孙志刚人民陪审员 吴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贺仁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