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利锋、黄亚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利锋,黄亚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泰山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32539766-7法定代表人周礼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利锋,男,生于1985年5月15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被执行人黄亚亚,女,生于1990年9月2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郭川乡赵那村农民,系赵利锋之妻,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行非执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利锋、黄亚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利锋、黄亚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844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6元。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社会抚养费18446元及执行费17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利锋、黄亚亚的家属在银行有存款11605.40元。2016年3月18日依法冻结其家属在银行存款11605.40元。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参照郭川乡同类征收平均标准执行,由被执行人交纳社会抚养费1524元,缴纳执行费176元,对其余部分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计征决字(2015)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