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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左洪军与关秀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洪军,关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28号申请执行人:左洪军,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关秀芳,女,1957年5月23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洪军与被执行人关秀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关秀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