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堵富强与金峰、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堵富强,金峰,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922号原告堵富强。委托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峰。被告金艳。原告堵富强诉被告金峰、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堵富强及委托代理人金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峰、金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堵富强诉称:2015年10月,被告一与原告接洽,双方达成借款合意,被告一于2015年10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3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1月3日前一次性归还。同日原告向被告一交接了所借款项,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借款。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峰未作答辩。被告金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被告金峰向原告借款33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和收条各一份。欠条上写明:“今借人民币现金330000.00元正,叁拾叁万园正,本人承诺于2016年1月3日前一次性还清。”收条上写明:“今收到现金330000.00元正,叁拾叁万园正。”后被告金峰未按约还款。另查明:金峰与金艳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1月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欠条、收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金峰、金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可能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被告金峰向原告堵富强借款3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收条原件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金峰承诺于2016年1月3日前归还,逾期未还,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2016年1月4日起起算。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本金3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峰、金艳归还原告堵富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95元,由被告金峰、金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敬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