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邹孔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孔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87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代理人向世林。被告邹孔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孔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