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方金生与冯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生,冯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296号原告:方金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被告:冯金萍,女,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审理原告方金生诉被告冯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金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方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