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淑萍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605号被执行人王淑萍,女,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王淑萍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王淑萍缴纳罚金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其于2015年10月29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说明被执行人在该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王淑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关于并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林育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宣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