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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国辉与洪明、邱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辉,洪明,邱爱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251号原告吴国辉,男,194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洪明,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告邱爱民,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吴国辉诉被告洪明、邱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将劳务报酬款项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洪明、邱爱民共同负担。审判长  王志文审判员  陈莎莎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