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吴国辉与洪明、邱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辉,洪明,邱爱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7民初251号原告吴国辉,男,194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洪明,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被告邱爱民,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吴国辉诉被告洪明、邱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将劳务报酬款项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洪明、邱爱民共同负担。审判长 王志文审判员 陈莎莎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