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宋明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明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14号罪犯宋明磊。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明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有全部财产,并处追缴非法所得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3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宋明磊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明磊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4分:2014年2月28日因无理由欠产24%扣2分;2014年10月25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达20%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监狱文化周歌咏比赛获第二名奖1.5分。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4分。2013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明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至2031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