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新余市久隆带钢有限公司与王利红、叶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久隆带钢有限公司,王利红,叶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317号申请人新余市久隆带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芳英,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利红,女,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被申请人叶晞,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浙江省黄岩市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久隆带钢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利红、叶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利红、叶晞银行存款5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桂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