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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陈清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陈清平,陈学会,刘少栋,李延,李宗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福海(特别授权代理),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陈清平,女,生于1976年9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洪滨(系陈清平之夫),男,生于1974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陈学会,女,生于1965年1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刘少栋,男,生于1987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延,女,生于1964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李宗友,男,生于1967年9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陈清平、陈学会、刘少栋、李延、李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43元,减半收取3922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汉霖人民陪审员  傅光胜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关注公众号“”